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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山东技校网 >> 菁菁校园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校外培训机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在民政、机构编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审批登记事项已划转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务、资产与收费管理的规定,学生退学办理退费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主要信息,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及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加强学校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教学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教学规范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
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完善政策、创新措施,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根据课后服务质量和成效情况,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专项用于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收入分配倾斜。对学校外聘的参与课后服务的社会专业人员,可由双方协议确定有关劳务报酬,所需经费可从收取的费用中列支。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成立由家长委员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第三方机构准入评审小组,民主决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学校无偿提供场地及相应资源,降低运营成本。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课后服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家长和学生接受学校课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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